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 获奖数量不设限。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其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接受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
第六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单位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选、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机构推荐。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
(二) 设区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三) 群体住宅建筑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 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
(六) 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申报工程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七) 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虽然达不到上述标准,但是具有社会影响,有纪念意义,且施工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经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确认的;
(八) 同年举办市本级及以上质量安全类观摩工地的工程项目,可申请现场免检。
第九条 申报项目在现场复查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 单体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在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
2. 群体建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符合第1点的要求,且单体建筑开工率在80%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70%以下。
2.地下管线工程应有不少于10个地上的工作面(井),并能提供不少于工作面(井)总数50%未完工的工作面(井)现场核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 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
(二) 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地辖区所承建的项目;
(三) 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
(四) 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
(五) 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野蛮施工、严重扰民等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六) 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防城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或被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 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
(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九) 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管理细则》;
(十)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十二) 工程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十三) 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
(十四) 经查实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 未按照《关于建筑工地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36号)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采用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向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制作“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附件1),挂设在项目大门外围墙醒目位置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围挡醒目位置公开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向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1.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
2. 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方案;
3. 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
4.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
5.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考核标准》(附件2)和《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附件4)评分表各一份,由申报单位自评分;
6. 提供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6寸彩照20张,并附文字说明。20张彩照必须包括以下内:施工现场全貌;当前形象进度;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六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通道;防护棚;施工场地;安全教育及材料堆放等。
(二)监理单位申报应当提交的资料:
1.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
2. 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一份;
3. 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或机构推荐时填写的《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监理)考核标准》(附件3)评分表一份,由申报单位自评分。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申报资料中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 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编写目录,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参选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字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选过程应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评选核查工作由专家组负责,每个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成员从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视申报项目的数量分为若干组。
第十八条 评选的依据: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 ;
(四)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
(五)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
(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八)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51210)
(九)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十)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4/T188);
(十一)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
(十二)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程》(DB45/T618);
(十三)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
(十五)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考核标准》(附件2);
(十六)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十七) 国家、自治区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保持与最新规范及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同步,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每年适时修订《防城港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评选核查专家组依据考核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填写《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附件4),对申报项目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查,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方可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项目方可推荐申报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无临时设施的除外)。
监理单位作为参建单位同时申报的,应在项目被评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基础上,监理单位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方能授予。
评选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申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有关安全方面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技术、建设工法、标准化施工和绿色施工。
(一) 未编制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或标准化图集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
(二)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未定型化、工具化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
(三) 未开展绿色施工活动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
(四) 接受自治区级(含)以上质量安全检查,未被处罚的;承办自治区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活动的;承办市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活动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程项目不能连续申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发文公布名单。
第二十四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业绩作为单位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荣获防城港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中按防城港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信誉加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项目中,择优推荐若干项目申报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不定期组织抽查或暗访,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取消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其竣工前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取消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收回证书。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并经核实,该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复查时,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当年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查及评选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除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与复查及评选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公众监督。对工程评选结果,参与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
2、《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考核标准》
3、《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监理)考核标准》
4、《防城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