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现将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办事指南予以更新,请各房开企业按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审批流程图;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办事指南;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办事指南;
4.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级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
5.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级延续(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
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核定;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初审;
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变更及遗失补办;
9. 申请报告(核定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0. 申请报告(新设立);
11. 申请报告(暂定资质延期、重新核准)。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审批流程图
(注:暂定资质承揽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我局审批;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由我局初审,报送住建厅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按月将审批意见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已超过三级资质规定条件,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重新核准提供)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六、资质证书原件(重新核准提供)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暂定资质新申办企业除取得营业执照6个月以内的提供近1个月的凭证外,其他均需提交3个月凭证)。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按月将审批意见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三、1.《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2.在建项目: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在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3.子公司项目:除提供已竣工、在建项目材料外,还需提供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子公司相应项目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以及矛盾纠纷处理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原件或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暂定资质新申办企业除取得营业执照6个月以内的提供近1个月的凭证外,其他均需提交3个月凭证)。
附件4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级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 桂建政务〔2019〕11号)第二条 取消设区市对拟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初审,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接收材料的相关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3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密封转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相关部门须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得转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企业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新设立不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暂定资质除新申办企业提供近1个月的凭证外,延期、重新核准需提交3个月凭证)。
其他申报方式:
企业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5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延续(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新设立和重新核准(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按月将审批意见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已超过三级资质规定条件,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材料(1.已竣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 2.在建项目: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在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3.子公司项目:除提供已竣工、在建项目材料外,还需提供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子公司相应项目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以及矛盾纠纷处理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原件或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需提交3个月凭证)。
其他申报方式:
企业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核定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核定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按月将审批意见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已超过三级资质规定条件,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2007】15号)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亦可用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已竣工面积需达2.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1.已竣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 2.在建项目: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在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3.子公司项目:除提供已竣工、在建项目材料外,还需提供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子公司相应项目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以及矛盾纠纷处理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三个月)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复印件)
九、委托书(原件)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需提交3个月凭证)。
附件7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初审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按月将审批意见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已超过三级资质规定条件,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2007】15号)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人员不得超过3人,个人年龄不超过70岁)。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1.已竣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 2.在建项目: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在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3.子公司项目:除提供已竣工、在建项目材料外,还需提供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子公司相应项目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以及矛盾纠纷处理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系列、经济、财务)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三个月)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复印件)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需提交3个月凭证)。
附件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变更及遗失补办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变更及遗失补办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7 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按月将审批意见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已超过三级资质规定条件,拟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八、禁止性要求: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变更企业提供)(原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企业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表(变更企业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全部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等(变更企业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五、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遗失企业提供)(原件)
六、委托书(原件)
附件9
申请报告(核定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是XX元,法人代表是XX。我司开发的项目是XXX,该项目于X年X月X日已竣工验收,竣工面积是XX万平方米,现在建项目是XXX,开发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若无在建项目的,写“现无在建项目”),根据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建设工作,规范我司的经营活动,现特向贵局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X级资质,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公司联系人:张三,联系方式:XXXX,QQ号码:XXXX;负责人:李四,联系方式:XXX。
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件10
申请报告(新设立)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是XX元,法人代表是XX。我司开发的项目是XXX,分X期开发,开发面积是XX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额为XX万元,现已取得土地使用证(XX证、XX证),XX时候办理报建手续,根据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建设工作,规范我司的经营活动,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注明清楚申办多少万平方米暂定资质)
公司联系人:张三,联系方式:XXXX,QQ号码:XXXX;负责人:李四,联系方式:XXX。
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件11
申请报告(暂定资质延期、重新核准)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是XX元,法人代表是XX。我司开发的项目是XXX,分X期开发,开发面积是XX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额为XX万元,现已取得土地使用证(XX证、XX证),XX时候办理报建手续(四证已经齐全的话说明XX时候动工,现施工进度,说明什么时候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司暂定资质证书编号为XXX,于XX时候到期,根据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建设工作,规范我司的经营活动,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延期X万平方米、重新核准X万平方米),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公司联系人:张三,联系方式:XXXX,QQ号码:XXXX;负责人:李四,联系方式:XXX。
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