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防城港市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的通知

2022/11/17 1.7w 阅读 366 点赞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防范各类火灾事故,确保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发生火灾事故,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及市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刻汲取近期其它地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施工现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
  重点对施工现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用明火,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是否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场所动用明火,动火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电(气)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将现场易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
  (二)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重点对施工现场(包括在建、停工项目)消防通道是否设置,是否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各楼层楼梯口或施工升降机卸料口、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场所等部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高层消防水源、水管、消火栓是否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是否有安全距离;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保管和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职工宿舍、生活区的彩钢夹心板填充材料是否采用A级阻燃材料;多层宿舍楼楼梯设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宿舍内是否存有违章用电、用气现象;宿舍门前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配齐到位等方面开展检查。
  (三)开展施工现场动火、用电用气管理检查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是否实行动火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许可证的签发是否经现场查验。动火作业现场是否落实防火措施落实,是否对作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对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施工现场或生活区使用和存放氧气、乙炔、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的建筑工地食堂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施工现场作业区是否配备消防安全值守人员,动火作业点位是否专人旁站监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民工生活区用电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工宿舍是否安装使用限电器,导线架设和工人用电是否规范等。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第31个消防宣传月“抓消防安全,保高质量发展”活动主题,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通过集中培训、模拟演练等形式,深化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工地”。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大力宣传普及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在建项目要组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开展对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具使用方法等方面培训,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防控意识,提升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等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工地今冬明春火灾特点和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火灾预防措施,做到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提升消防工作整体水平。
  (二)严格检查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要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总结提升,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善于总结经验,收集相关台账数据,于2023年4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检查照片、检查台账等材料)报送至我局建管科,邮箱fcgjgk@163.com,联系人:梁永翔,联系电话:2881911。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