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防城港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公告

2025/05/13 1.1w 阅读 271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公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排放管理

(一)工地项目

1.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未经核准,严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外流等环境污染。

(二)自建房、个人房屋装修、零星维修

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转运处理;

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由业主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个人)进行有偿转运处理。

3.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清单,港口区、防城区范围可从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上思县、东兴市范围可向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兴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咨询。

(三)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提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堆放期限不得超过审批时限,期满后及时清理。

 三、运输管理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运输车辆应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二)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三)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身、轮胎不带泥上路,运输过程中严禁抛洒滴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个人运输。

 四、消纳管理

(一)建筑垃圾必须运往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消纳场,港口区、防城区范围可从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上思县、东兴市范围可向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兴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咨询。

(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港口区、防城区范围的向市大数据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上思县、东兴市需向消纳场所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硬化进出路口、场内道路,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防治消纳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和含有危险废弃物的建筑垃圾。

 五、利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公众健康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二)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采取土质改良措施后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用于土方回填;金属类工程垃圾现场加工后符合技术规范,可以作为施工材料或者工具的,回用于工程建设;无机金属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可以就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工程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转运。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

(一)个人和单位违法

1.违反《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零星建筑垃圾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企业违法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车次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的,每车次处200元罚款;2.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未正常使用的,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3.未按照规定行驶路线、通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建筑工地违法

1.未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土方作业不规范,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治。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鼓励市民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70-2852525。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