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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正式印发实施《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9/12/04 5.8k 阅读 133 点赞

    日前,市住建局正式印发实施《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简称《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方式进行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由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归业主所有并表决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 

   此前,维修资金在房产预售证发放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先行垫付,待房子售出、购房者交款后,开发商垫付的费用才能回笼。今年以来,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房地产业协会向市住建局反映:由于销售情况不理想,资金回笼困难,难以按照原办法在办理预售前全额预缴,请求调整维修资金的归集方式。 

   对于企业的合理诉求,市住建局高度重视,并把其作为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改革创新房地产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抓好落实。该局多次召集市房地产业协会、企业代表、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专题研究,深入调研柳州、钦州等兄弟地市的归集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于今年11月11日正式印发实施《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新办法》实施后,维修资金的收取在房子售出后,开发商售出一套房产,由购房者自行缴纳一套房产的维修资金,开发商无需先行整体垫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压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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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