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金管通〔2021〕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维持住房公积金供求平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2017〕11号)要求,结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修订)》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运行预警等级
截至2021年1月31日,中心个贷率为95.19%,已达红色预警状态。
二、启动红色预警调控措施
(一)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缴存人及配偶必须同时各留存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余额。
(二)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住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购建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暂停父母、子女以该套住房消费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50%。
(五)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缴存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缴存的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额度的80%(取整至万元,即38万元)。
上述调控措施于2021年2月1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进行审批,以贷款申请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时间为准。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