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我中心已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现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 从2021年3月10日起,提取申请人办理租赁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无房证明。各管理部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系统,获取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的,即可受理提取申请,同时打印不动产登记资料结果证明并扫描上传。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操作流程 租赁提取业务办理分为网上受理、柜台受理两种模式,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对于提取申请人要求自主提供无房证明且缴存地为港口或防城的,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核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本人及配偶在港口区和防城区均无住房登记的,方可受理提取申请。 附件:租赁提取业务办理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操作流程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9日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精简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的通知
2021/03/10 8.4k 阅读 5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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