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营困难的,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考虑到企业运营的实际困难,企业如果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该如何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呢?
答:缴存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或书面意见;
3.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经人社、发改、财政、工信等四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
注:缓缴期限一次不能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或批准的,恢复正常缴存。
三、企业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该如何办理?
答:因缴存单位经济困难的,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 讨论通过,可以申请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或书面意见;
3.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经人社、发改、财政、工信等四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
注:降低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经济效益或经营好转的,恢复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四、缴存单位什么条件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需符合:无欠缴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缴存人个人账户去向明确。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政策性破产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