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2024/08/22 1.8k 阅读 477 点赞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机关事务管理科

【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1号令公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助

  2

行政检查

对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事科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市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协助

  3

行政奖励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事科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市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协助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