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定
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支付?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与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口头约定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问:实行不同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规定?
答: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问:农民工工资具体支付日期是在什么时候,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问:用人单位编制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保存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问: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还应当尽什么义务?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当如何订立分包合同?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哪一方主体来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如何正确招用农民工?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台账要保存多长时间?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问:分包单位必须要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吗?
答:是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问:分包单位应当如何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答: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怎么支付?
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责任承担
问:不同情形下,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承担,以保障农民工工资,具体如下:

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哪些人应当承揽相应的责任?
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问: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问:建设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