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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莫艳婷与你两公司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1〕第13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两公司,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防城港万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莫艳婷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二、被申请人防城港万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莫艳婷工资人民币3459.47元;三、被申请人防城港万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莫艳婷生育津贴人民币12000元;四、对申请人莫艳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伍拾玖元肆角柒分(¥19459.47)。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两公司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560号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1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5)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