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路:
本委受理申请人向明路与被申请人广西阳辰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259号),申请人经本委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申请人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申请人拒收决定书,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向明路公告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0-3232116)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