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鑫永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钱雄霞与被申请人即你公司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44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工资2750元及2022年5月工资2219元,共计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玖元(¥4969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捌仟贰佰玖拾元贰角肆分(¥8290.24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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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