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鑫永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芳源与被申请人即你公司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452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于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工资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玖元(¥1829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441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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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