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皓俪尔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李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57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对于申请人仲裁请求,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分别制作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574-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8日工资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资及生活费共计人民币肆仟零柒拾元整(¥4070元);三、对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574-2号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224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0-3232329)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