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鹏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邓立信、沈世林、孙志江、邓永强、郭献明、陆喜国、余文中、邓家毅、覃健儒、何彬远、黄起来、梁宏瑾、刘小龙、韦慧、韦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0-19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立信工资人民币8700元。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世林工资人民币28300元。
三、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志江工资人民币9400元。
四、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永强工资人民币7200元。
五、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献明工资人民币7850元。
六、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喜国工资人民币3550元。
七、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文中工资人民币11550元。
八、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家毅工资人民币6500元。
九、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覃健儒工资人民币6100元。
十、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何彬远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彬远工资人民币1020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彬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十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黄起来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起来工资人民币1730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起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862.5元。
十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梁宏瑾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宏瑾工资人民币905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宏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6.25元。
十三、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刘小龙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小龙工资人民币890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小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350元。
十四、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韦慧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5月3日至2022年7月16日期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慧工资人民币1420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25元。4、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慧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元。
十五、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韦力与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力工资人民币11800元;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62.5元。4、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力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90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0、182、183、184、185、186、187、188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以上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81、189、190、191、192、193、194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