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徐州鸿脉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林国富诉你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697号)。
申请人林国富进行如下仲裁请求变更: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750元(10750元/月×9个月);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8250元(10750元/月×11个月);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750元(10750元/月×9个月);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2250元(10750元/月×3个月);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344000元。
申请人林国富补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银行明细清单。
本委通过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一、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二、证据材料:银行明细清单。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领取上述材料(联系人:杨起鹏,电话:0770-2823280)。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4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第二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七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