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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颜莹、杨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11、225号)。
颜莹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份和2024年1月份的工资的共计24569.75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896.60元。
杨静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工资共28213.92元给申请人。二、裁决被申请人给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给申请人。三、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给申请人。四、裁决被申请人补缴从2023年7月份至2024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赔偿金4000元给申请人。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770-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5日下午15:30在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