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钦州嘉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宝庆: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罗蔓、吴美、陈乃江诉被申请人钦州嘉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宝庆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88、189、190号)已办结。因无法向你公司及胡宝庆有效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及胡宝庆公告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8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钦州嘉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罗蔓工资人民币16273元;二、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未明确,不予审理;
三、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8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钦州嘉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美工资人民币13782.28元;二、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未明确,不予审理;三、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9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钦州嘉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乃江工资人民币21490元;二、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未明确,不予审理;
三、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及胡宝庆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2室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