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号案件申请人陈罗兰诉被申请人一刘海洋、被申请人二 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仲裁裁决书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刘海洋: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罗兰诉被申请人一刘海洋、被申请人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05.6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21.67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170.69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71.05元;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250元;
八、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九、关于被申请人因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2室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