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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号案件申请人陈罗兰诉被申请人一刘海洋、被申请人二 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仲裁裁决书公告

2024/08/05 9.6k 阅读 542 点赞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号案件申请人陈罗兰诉被申请人一刘海洋、被申请人二 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仲裁裁决书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海洋: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罗兰诉被申请人一刘海洋、被申请人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05.6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21.67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170.69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71.05元;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刘海洋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250元;

八、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九、关于被申请人因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2室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