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明宇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元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351号)。
李元贵的仲裁请求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26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754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526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6元。五、住院期间共18天,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3600元。六、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770-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9月29日上午9:00在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