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西居上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颜莹、杨静诉被申请人广西居上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11-1号、第211-2号、第225-1号、第225-2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11-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颜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906.0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11-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颜莹2023年4月、6月、7月-11月和2024年1月实发工资共计人民币24569.75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25-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939.16元;
二、对逾期不支付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25-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静2023年4月、6月、7月-11月和2024年1月实发工资共计人民币28471.98元;
二、对补缴社保的请求,不予审理。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2室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