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红喜诉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90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对申请人张红喜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2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